湘潭大学关工委关于奖励的暂行办法

来源:湘大关工委 2012/05/04 08:36:31

  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关心下一代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先进,推进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我校关工委委员、“五老”成员、关工小组成员,被评为校级及其以上的关心下一代先进工作者。
  2、我校教职工、学生和离退休老同志在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某一单项活动中作出较大贡献者。
  3、宣传我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在校内外正规刊物、市以上新闻媒体采用稿件的作者。
  4、我校所属单位被评为校级及其以上关心下一代先进单位者。
  二、评奖程序
  1、校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关工小组推荐申报,校关工委筛选后报学校审批。
  2、市以上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校关工委推荐,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办单位审批。
  3、宣传稿件,按年度(每年11月底)由本人填表申报,校关工委核实审定。
  4、其他获奖,由所在单位随时推荐,校关工委审批。
  三、奖励标准
  1、获得校级先进工作者,每人次发给奖金100元。
  2、获得市级先进工作者,每人次发给奖金200元。
  3、获得省级先进工作者,每人次发给奖金400元。
  4、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每人次发给奖金600元。
  5、凡被媒体采用的稿件,按媒体级别,稿件字数给予奖励。散文按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平均每100字(不满100字按100字计算)分别发给奖金2元、3元、4元、5元;或按稿酬数额1:1配发奖金(稿酬数额由作者提供原始凭据)。诗联书画按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平均每首(幅)分别发给奖金4元、6元、8元、10元。被采用的特殊重要的稿件则单独评定特别奖。
  6、获得其他奖励者,奖金数额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研究确定。
  7、凡获得以上重点奖项者,除发给奖金外,同时授予荣誉证书或奖状。
  四、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由校关工委活动经费或有关单位赞助开支。
  五、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湘潭大学关工委
                                  2006年3月制订
                                    2008年8月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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